| 广东海洋江河生态保护促进会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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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编: 叶尔夏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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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江河生态保护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广东海洋江河生态保护促进会”,简称:“海洋江河保护会”。英文:Guangdong sea and rivers conservation association ,缩写:GDSRC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团体的组成人员为热心于海洋与江河生态保护的个人和单位,本团体属联合性、地方性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广东省乃至全国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宗旨,致力于提高全社会对海洋与江河生态保护的认识,推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海洋与江河生态和渔业资源环境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事业,提高我省海洋江河生态及渔业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水平,倡导蓝色生态文明。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设在广东省广州市同福东南村路1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各类宣传教育活动,出版书刊,用以宣传国家、省在海洋江河生态及渔业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法规、政策,普及水生生态环境保护知识,提高民众对自然保护的认识; 〈二〉向各级领导及政府部门反映海洋江河生态环境的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及建议,供决策参考; (三)为从事海洋江河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工作的会员单位和个人交流经验、研讨技术、获取信息提供平台,进行技术咨询、培训,共同促进能力的提高; 〈四〉与国内外环境保护社团、学生团体、热心公益事业的企业和人士建立长期联系,交流合作,为他们参与、支持本省水域自然保护区建设事业起到桥梁作用; (五)向社会各界筹集资金,用于推动本省海洋江河生态及渔业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以及扶持保护区周边社区的发展; 〈六〉自觉建立和维护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带头保护海洋及江河生态环境,协助本省各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以及自然保护区管护机构救助水生野生物种; 〈七〉办好本团体的会刊和网站。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及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愿为海洋江河及渔业自然保护区建设和水域生态保护工作贡献力量,支持并能经常参加团体活动的个人及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由,退会自由; 〈六〉 推荐新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审查并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审查并经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审查并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召开;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代表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接受国内外奖励或捐赠; 〈三〉 政府的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的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审查,并经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和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二OO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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